四川成都,王立参加某超市的抽奖,花费3万元购买280袋大米,运气好抽中8瓶茅台,每瓶支付1499元,将酒先行带走,约定隔天再来拿走大米!可是次日来到的时候,发现7吨大米不见了,询问保管人才知道被超市拿走了,他想不通为什么?
王立是经营小本生意的,他本身并没有多大的爱好,只是对白酒有追求,家里会定期存放不少的茅台,可以说是一位忠实的粉丝。
当天中午,王立下楼散步,正好碰到路边的一家超市开业酬宾,上面的彩报写着消费满399元就可以获得一次抽奖机会,不限制抽多少次?
随后,王立走过去一看,看到上面一等奖是低价购买茅台,想起家中的白酒剩余不多,于是决定试试手气。
紧接着,王立进入超市之中挑选货物,想到了大米的价格波动不大,凑过去一看大米的品牌,质量还算是不错,所以找来销售员准备订大米。
王立对于大米没有概念,只是想要用它来抽奖,仔细打听了一下,一等奖是以1499元的价格购买2000多元的茅台,心里头有了主意。
然后,王立向销售员提出购买280袋大米,总共支付3.99元,获得100次的抽奖机会,成为全场单次购买的客户。
销售员将小票递给王立,带他到抽奖区揭开奖项,王立的运气不错,全部抽完后中了9瓶茅台,当场将茅台兑现,省了几千元的差价。
王立高兴之余,想着大米无法带走,就同值班人员商量,隔天再过来取走,值班人员同意了这个要求,王立留下联系方式,将款项全部结清后离开。
二天,王立驱车到超市取大米,销售员却告知大米已经被取走,即便是他拿出小票证据,销售员也无能为力。
王立不理解,280袋大米他怎么能够一个人搬走?王立要求调取店内监控,销售员声称要请示经理,希望他隔天再过来确认。得知这个情况,王立不想为难销售员,表明要追查出是谁拿走大米后离开,销售员通知了经理,两人到监控处才发现问题所在。
三天,王立来到超市见到经理,经理表明工作繁忙,调查需要时间,希望王立多给几天的时间,王立同意了。关键几天过去了,王立仍然得不到任何回复,于是气冲冲地找上经理要说法,这个时候经理才说出了实情。
原来抽奖当天,王立没有带走大米,只是因为店内工作繁忙,被兼职人员李俊钻了空子,虚构小票将大米拿走。王立得知真相之后才恍然大悟,要求超市赔偿他的损失,鉴于李俊为店内的雇佣人员,超市同意赔偿王立280袋大米,此事才得以解决。
1.超市应该赔偿王立的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8条,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等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超市作为经营者,承担消费者因个人失误导致的损失,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采取补救措施予以补正。
结合本案,王立发现280袋大米不见了后,超市没有履行法定义务,作为消费者是可以要求超市承担损失。
2.除了退回280袋大米,王立如果有证据,还可以进一步追偿!
《民法典》58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王立要求超市的诉求属于损害赔偿,指的是超市违约后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王立造成损失,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赔偿损失应该以王立的实际损失为主,在本案之中,原本双方约定二天交易,可是因为超市的失误延长,导致王立的时间成本上升,这都是索赔的依据。
3.兼职人员私下取走280袋大米,涉嫌的是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刑法》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和盗窃罪是很容易混淆的概念,两者处罚的时间不同,认定上都是以不当得利为结果,但是本案之中李俊是虚构事实来骗走超市数额较大的私人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对方受到损失,应当构成诈骗罪。
另外,李俊涉嫌的大米价值为3.99万,属于诈骗罪中的“数额巨大”的处罚条款,将面临3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即便是后续有退赔和自首情节,也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超市的抽奖活动在组织上存在漏洞,才会被兼职人员有机可乘,因此遭受到不小的损失,这里提醒相关从业人员,要仔细审查兑奖情况,以免重蹈复撤,李俊因一时的贪念面临入狱,值得大家警示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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